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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跨境数据通信产业自律公约》第10条规定:跨国企业因协同办公、数据交互等自用需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现跨境联网:跨国企业从境内发起,直接租用 3 家基础电信企业的国 际专线(包括虚拟专
网),与企业办公自用网络和设备连接;或跨国企业 从境外直接发起或委托境外运营商,向 3 家基础电信企业租用国际专线(包括虚拟专网),与企业办公自用网络和设备连接。
跨国企业租用国际专线自建自用办公网络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 (含持国内IP-VPN、固定国内数据
传送等业务许可的企业)提供系统集成、 代维代管等外包服务。
从以上文件规定解读,企业因生产应用需求需要跨境协同办公,可通过2种合规形式:①国内企业直接向
三大运营商申请;②向第三方具备IPVPN许可证企业(须与三大运营商签订协议)委托申请;
很多企业在考虑法律风险时候,应当了解到政策层面是对营运商和提供方的资质法律要求,与企业本身无关。
值得提醒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任何跨境需求是对个人不开放的,所以我们日常所说“翻墙”个人是违法
的。这里要区别对待,企业更要清楚的了解到自身在生产应用数据跨境需求时的法律风险不在企业本身,在于提供方与运营商。
如果您的企业正好有访问海外网络需求或有相关法律方面的咨询,请添加右下角微信或拨打400-828-7558联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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